文学院党发〔2011〕16号
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决议,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学院工作。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基本会议制度和重要决策形式,学院重要事项必须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与会人员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副院长等人员组成,教授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事项,是指涉及学院改革、发展以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等学院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及学校各项决定的重大措施和办法。
(二)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事宜等。
(三)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科研工作等。
(五)主要岗位设置、调整,人员聘任与培养,晋职晋级,年度考核,教职工奖惩等。
(六)年度经费预算,岗位津贴分配,大额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
(七)人才培养及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对外交流与合作。
(九)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需报请学校审定的重要请示、报告。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党政联席会议的运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好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根据职责分工由班子成员提出,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研究确定。会前可通过多种途径,听取和征询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充分协商,作好充分的酝酿准备工作。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凡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得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程。根据职责分工和议题内容,会议主持人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会。应一事一议,由提出问题的班子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由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为有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后由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与会人员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对待,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学院党委和行政各自职责及党政班子成员的分工落实到人,由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应予维护。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适当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认可。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以文件或会议的形式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或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部门汇报沟通。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必要时可即时召开。
第十四条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应派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议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应定期总结党政联席会议的实施情况。要将贯彻落实党政联席会议的情况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院党代会、教代会和教授委员会等应采取适当形式对党政联席会议的执行程序以及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在贯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由于决策产生的失误,党政联席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执行中的失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违反本规则者应批评教育,必要时责令检查,情节严重者建议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委员会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组织 党政联席会 议事规则 通知
抄报:校领导 相关部处
文学院办公室 2011年1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