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号文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职责与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0 作者: 摄影: 审核:王元飞 浏览次数:115

文学院发2011〕10

文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遴选、职责与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文学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水平,保证和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遴选

第一条 校内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以上学位,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能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严谨,能认真执行有关研究生工作的文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2.在近三年内已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刊物或国际会议上发表2篇以上与所申请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主持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以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学术论著(或研究生教材)1部。

3.能够积极从事科研工作,具有符合培养硕士研究生要求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并在该方向上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4.近三年承担过一门以上的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或协助指导过一届以上研究生

第二条 校外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1. 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在所研究领域从业多年,具有丰富的研究与实践经验,并具有相应的研究成果。目前在本专业领域从业,能够胜任研究生培养工作。

3.在近三年内已取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刊物或国际会议上发表3篇以上与所申请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或以主编出版学术论著(或研究生教材)、或专著1部。

4. 能够具有充足的时间承担一定的研究生实践教学和专题讲座、指导专业研究生开展实践及研究工作。

第三条 遴选程序

    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其间可根据专业需要进行微调。遴选程序为:

1.申请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研究生教学部提出申请。

2.研究生教学部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学位办公室。

3.学位办公室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经审批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名单由学校公布并列入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第二章 职责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行为,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制定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职责。

第一条 导师应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校、院、系、部关于研究生工作的决定和安排。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制定和具体实施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既要注重研究生业务素质的提高,又要主动关心其思想进步、身心健康、业余生活和就业选择,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院。结合研究生的业务培养,对研究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献身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应积极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和研究生院、学院下达的学术报告任务,有计划地组织研究生举行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具备条件的任课导师应积极编写研究生教材。

第四条 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督促研究生按时完成课程论文、中期检查、开题报告和文献综述、论文的撰写及答辩等。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应注意把握以下培养环节:

1.入学后三个星期内,导师指导每位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

2.第二学期末召开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会。开题报告会前,导师要审核开题报告及文献综述并对《研究生论文工作安排表》(签署意见)、《文献阅读情况表》、《硕士研究生听学术报告(讲座)记录表》及《开题报告与文献综述》评定成绩并签名。

3.第三学期举行中期检查,导师指导学生完成中期检查。

4.第三学期期末导师对学位论文审核初稿,第四学期3月底前,导师对学位论文审核并定稿,为4月份论文在校内外的评审做好准备。

5.第四学期5月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导师做好审查学位论文答辩提纲等工作。

第六条 导师与所指导学生保持联系,研究生新生入学后的前三个星期内导师安排与学生见面,全面了解学生的情况,保障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尽快进入正常轨道。

第七条 辅带导师是入选主带导师的必需环节。辅带导师一般由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或由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第八条 导师有义务开展学位制度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探索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认真总结经验,向学院汇报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并提出改进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考核

第一条 对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由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负责执行,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学位办公室备案。考核合格名单由学校公布并列入硕士研究生招生目录。

第二条 考核条件依《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第一条执行。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导师,文学院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研究生招收资格二年。

1)近三年内未出版专著、教材,未发表论文者(作为第一作者);或没有任何科研立项者。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连续两人(次)不能通过者。

(3)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凡出现上述情况者,二年后本人申请并经审查同意,可自下一届恢复招收研究生。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二年。

1)连续两次被暂缓招生者。

2)在研究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3)受党纪、行政处分者或刑事处分者。

(4)连续两届未招收研究生者。

第五条 已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所指导的尚未毕业的研究生,原则上由导师本人继续完成。二年后需重新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并获通过后,方可重新获得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六条 导师因公或因私离校前,要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研究生的指导工作,并按学校规定报研究生院备案(或审批)。

第七条 调出学校的导师在办理离校手续前,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应由研究生教学部按照学校规定做好安置工作。

第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职责与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教学部负责解释。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