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党发〔2011〕10号
关于印发《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二级党校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和学院党建工作需要,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制定《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党校 工作条例 通知
抄报:校领导 有关部处
文学院办公室 2011年10月27日印发
附件:
中共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委员会
党校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党校建设,更好地发挥党校在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结合学校二级党校工作条例和学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党校是学校党校的下设分支机构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党委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依托,是在学校党校的统一管理和督导下,对入党积极分子、党员干部和党务工作者进行教育培训的主要阵地。开设学院党校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学院党建工作,创新教育培训机制,拓宽教育培训渠道,提高党校教育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学院党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1名,分别由学院党委书记和副书记(学生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四条 学院党校下设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名、副主任2名,分别由学院学生党总支副书记、团委书记、研究生辅导员兼任,具体负责学院党校的管理运行工作。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五条 学院党校选聘的师资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及教学经验,并热心支持党校的教育工作。学院党校将根据需要从学校党校教师、“两课”教师、院部党政领导以及胜任党校教学工作的校内外专家、学者、党员干部和党务工作者、优秀校友中选聘。学院党校师资由学院党校聘任并报学校党校审批和备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党校的中心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训是学院党校的一项主要任务。党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把理论教育同实践锻炼紧密结合起来,认真制定培训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实践活动,不断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 学院党校一般每年举办1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入党动机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党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
第八条 党校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国际、国内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中存在的热点、难点及疑点问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着力解决学员思想中存在的深层次认识问题,要把加强学员的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贯穿于党校教学的全过程。培训以理论授课、分组讨论、社会考察、专题调研、观看录像、自学研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党课教材由学校党校统一选用。
第九条 每期培训班计划学时为24学时,其中理论教育环节20学时(包括必修内容14学时,由学校党校指定;选修内容6学时,由学院党校围绕培训目标自选),社会实践环节4学时。社会实践环节以撰写学习心得为考核依据,每次实践课结束都要上交一份学习心得。
第十条 学员结业成绩由三部分组成:结业考试(70%)、社会实践(20%)、课堂表现(10%)。课堂表现根据学员平时考勤、课堂纪律、讨论发言等进行评定。结业考试由学院党校命题和组织。经综合考核合格的学员,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党校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党校应指定专人负责教学资料建档及管理工作。需存档的资料包括:教学计划、课程安排、讲义课件、学员名册、考核记录、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其他需存档的资料。
第五章 培训对象及规模
第十二条 每期培训班人数200人左右,培训对象包括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过团支部推优程序产生,由团支部成员根据学生日常表现进行民主推荐;党员培训课程由学院党委统一组织安排。
第六章 学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员应积极参加党校组织的各项学习,自觉遵守学习时间,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每次上课提前15分钟到,日常考勤、分组讨论、社会实践、自学等由党建工作小组和党课分组的负责人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学员要自觉遵守党校纪律,服从组织安排。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在上课之前向班主任老师请假,并提交辅导员或系主任签字的书面假条。凡迟到、早退3次以上,或请病事假3次以上、无故旷课1次者,取消本次学习资格。
第七章 建设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党校和学院党委为学院党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和管理经费,协调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教学场地与设备。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把学院党校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二级党校工作汇报,研究党校工作,认真解决党校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努力提高学级党校的教育质量。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