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员工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激励机制,不断提升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水平,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奖励的范围:
(一)科研项目奖;
(二)学术论文奖;
(三)优秀成果奖;
(四)科研机构奖。
第三条奖励的人员范围为我校正式在编在岗职工。
第四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由个人自主申报,经二级单位审核,统一报送科技处复审,上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科研奖励经费由学校财政预算经费列支。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章科研项目奖
第六条学校鼓励研究人员积极承担高层次的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以学校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申请的上级项目立项后,学校给予一定的配套研究经费,具体标准如下:
项目级别 | 国家级 | 省部级 | 部分政府类厅局级 | |
有资项目 | 8万元 | 3万元 | 0.5万元 | |
自筹经费项目 | 5万元 | 2万元 | 0.5万元 |
注:(1)国家级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等;
(2)省部级项目:主要是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软科学计划项目等;
(3)部分政府类厅局级项目:主要是指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青岛市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调研课题等。
第七条 对于项目组不能按计划完成立项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研究任务,导致延期结题、无法结题的,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学校声誉和后续课题申请的,学校将追回部分或全部配套研究经费。
第八条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配套,按奖励配套额度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三章学术论文奖
第九条 本奖项所指论文(特殊说明的除外)是指第一作者署名单位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并在有国家正式出版刊号的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学作品、简讯、摘要、项目成果介绍、书评等除外,论文字数原则上应在3000字以上)。
第十条在《求是》、《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被SSC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第十二条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2万元。
第十三条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第十四条同一篇论文不重复奖励,按奖金额度最高的一项执行,已发奖的补发差额。
第四章优秀成果奖
第十五条学校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社科奖励的成果,按奖励等级进行追加奖励,奖励形式主要包括奖金和科研发展基金。奖金用于奖励该获奖成果的研究人员,由第一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分配。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课题组开展后续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类别 奖励形式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著作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论文类 | |
奖金(万元) | 5 | 3 | 3 | 2 | 2 | 1 |
科研发展基金(万元) | 10 | 5 | 5 | 3 | 3 | 1 |
第十七条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著作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论文类 | |
奖金(万元) | 3 | 1.5 | 1.5 | 1 | 1 | 0.5 |
第十八条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其他政府类省部级(不含副省级)社科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类别 奖励形式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著作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论文类 | |
奖金(万元) | 3 | 1.5 | 1.5 | 0.8 | 1 | 0.5 |
科研发展基金(万元) | 5 | 3 | 3 | 1 | 0 | 0 |
第十九条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获得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其他政府类省部级(不含副省级)社科成果奖,奖励标准如下:
奖励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
著作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论文类 | 著作类 | 论文类 | |
奖金(万元) | 1.8 | 0.9 | 0.9 | 0.5 | 0.6 | 0.3 |
第二十条同一成果依据本办法具备多项奖励条件时,以奖金额最高的一项发奖,已发奖的补发差额。
第五章科研机构奖
第二十一条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形成研究团队,积极争取建立各类上级人文社科科研机构。
第二十二条国家级科研机构获得批准后,其在建期间,学校给予50万元的机构建设经费。
第二十三条省部级科研机构获得批准后,其在建期间,学校给予20万元的机构建设经费。
第二十四条其他上级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获得批准后,其在建期间,学校给予5万元的机构建设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