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10-16 作者: 摄影: 审核:刘淑艳 浏览次数:283

为强化文学院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的联系,促进学院教职工与国内外同行专家的交流,助力学院教职工开阔学术视野,把握学术前沿,沟通学术信息,提升科研能力,培育科研成果,本着“贡献导向”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1. 学院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内外举办的与自己研究方向一致的高水平学术会议,倡导并鼓励“以文与会,以文会友”,对于符合条件者,学院给与一定政策与经费支持;学院酌情支持教师参加部分与教学有关的研修、培训类会议。

2.需学院经费支持参会者,需提前一个星期向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学术会议邀请函、文学院学术交流项目申报审批单、参会论文,报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核、审批;对与教学有关的研修、培训类会议参会申请,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审批。

3. 获得学院经费支持参加境内学术会议,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2次,经费资助每人每次不超过4000元(含学校资助)。

4.获得学院经费支持参加境外学术会议,原则上,具有正高学术职务者,每聘期不超过2次,其他学术职务者,每聘期不超过1次。经费资助每人每次不超过6000元(含学校资助)。

5.获得学院经费支持参会者,会后三天内,须向院办提供学术会议新闻稿,信息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术会议基本信息、参会的高层次专家信息、参会人信息、提交会议论文信息、参会人于该会议的角色信息(如大会主题发言、分组发言、主持、点评等)。

6.获得学院经费支持参会者,会后在学校规定的财务报销期限内完成差旅报销,报销手续参见学校财务报销系列规定。

7. 获得学院经费支持参会者应当利用参会之机,积极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加强联络,积极与知名学者、专家建立联系,会后一个月内向分管科研副院长或分管本科教学副院长提供电子版会议通讯录。

8.学院将获得学院经费支持的参会情况作为院属学术团队、学术机构、教学系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

9.学院鼓励各学术团队、学术机构、教学系结合自身情况制定相关的学术交流政策,各单位相关政策须书面报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公布实施。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实施。